黃嘉千與夏克立斷開16年異國婚姻,離婚判決書中2人互控的內容也被公開。
(圖/中時資料照)
六、黃嘉千2021年12月2日向加拿大溫哥華警方申告夏克立有家暴嫌疑,要求警方次日逮捕對方,他因此在家人、賓客與鄰居眾目睽睽下遭上銬帶走。
後來黃嘉千2023年7月25日向加拿大法院撤回起訴,卻仍對外宣稱該案並未終結,企圖影響他的社會評價。
七、黃嘉千2021年12月2日誣指夏克立家暴,同月6日將其銀行帳戶內資金轉出並關閉帳戶,導致兩人購買的北溫哥華房屋,原應各自分擔加幣56萬元,無法在同月20日支付餘款。
他只好向銀行支付高額利息取得貸款,用以填補黃嘉千應分攤部分,造成他巨大財務負擔。
八、黃嘉千對夏克立提出家暴等刑事指控,使他演出、代言等工作機會均無,對財產收入、人格、名譽造成損害。
他在臺灣、加拿大兩地之訴訟程序受到身心交迫之煎熬,自非夏克立所得忍受。
但法官針對夏克立的指控認定,被設局至KTV酒店共媒體拍照一事,無舉證以實其說,無從採信;夏克立與QOEG公司終止代言合約,難以判斷是黃嘉千所導致;至於財務控制過苛部分,夏克立並無詳細的國內外收入,僅提出玉山銀行帳戶往來明細,尚不足以證明;而防疫隔離期間停卡,是因為夏克立信用卡過期,黃嘉千有傳訊道歉,難認故意虐待。
綜上,夏克立未能舉證黃嘉千對其有何不堪同居虐待之行為,或有何致兩造婚姻出現破綻之行為,且縱認兩造已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亦顯然歸責於夏克立,無理由請求離婚,因此駁回夏克立反訴,而准許黃嘉千離婚請求。
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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